基本解释:
1.清代官署名。顺治二年始设;乾隆七年隶刑部。掌修法令,刊定条式颁行。每经五年汇辑编排,称小修;满十年,重新补充删减,定为宪典,颁行全国,称大修。此外,兼掌稽核各司案件。参阅《清史稿.职官志一》。
分解解释:
| 律 |
(lǜ,)●律lǜ ◎法则,规章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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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例 |
(lì,)例
lì
可以做依据的事物:例证。例题。举例。例句。例如。
规定:例外(不按规定的,和一般情况不同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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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馆 |
(guǎn,)馆
(館)
guǎn
招待宾客或旅客食宿的房舍:宾馆。旅馆。馆舍。
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外交人员常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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