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|
基本解释:
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7日公布,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。共四编十七章一百六十四条。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了修订,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。设四编十七章和附则,计二百二十五条。第一编总则,规定任务和基本原则、管辖、回避、辩护与代理、证据、强制措施、附带民事诉讼、期间、送达等;第二编规定立案、侦查和提起公诉;第三编规定审判;第四编规定执行。
词语分开解释:
中华 : 1.古代华夏族多建都于黄河南北,以其在四方之中,因称之为中华。后各朝疆土渐广,凡所统辖,皆称中华,亦称中国。
2.指中原。
3.古时对华夏族﹑汉族的称谓。 诉讼法 : 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。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诉讼,有刑事诉讼法、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。其内容一般包括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,案件的侦查(调查)、起诉、审判、上诉、申诉、再审、执行等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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